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公司全体在编在岗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本着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宗旨,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为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规范》《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产业(产发)集团(简称各单位),制定或修订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包含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充分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进行集体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公示告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等考核指标),合理提高员工的劳动报酬,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品质,让员工共享发展成果。同时,鼓励员工和企业共赢成长,不断提升自我价值,针对获评劳模工匠等称号的优秀高潜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范畴。
第五条 各单位应在企业内营造健康的绩效文化,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结构。按照员工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联动的原则,企业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内部沟通,并以签订集体书面协议或其他法定形式予以确定,从而体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的理念,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实行不同的薪酬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为评价标准的年薪制薪酬体系;以岗位价值和个人贡献为评价标准的岗位薪酬体系和以销售、利润为评价标准的提成制薪酬体系等,并引入更多样化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不断完善薪酬考核激励制度,因企制宜合理制定薪资结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就一线员工工资调整、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员工福利项目及福利水平等、非标准工时制岗位界定、享受特定福利岗位界定等内容进行协商沟通,不断扩宽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渠道,不断提升员工快乐生活品质。职工满意度以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情况应与经营者业绩考核挂钩。
第八条 各单位在编在岗员工,在合同期内提供了正常的全勤劳动,其工资下限应不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上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外省市企业可参照本条按当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九条 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为主,各单位可依据行业特性与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单位部分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并按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为保证员工的正常休息,对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涉及安排员工值班、加班、延时工作等情况的,依照国家规定及公司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或企业同意的其它社会活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员工应积极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公益志愿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育儿假、丧假、陪护假等权利,符合企业支付相关费用规定的,均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三条 除以上国家规定的假期外,经协商设立以下假期:
1.员工参加无偿献血的,可享受休假,具体由各单位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2.员工依法服兵役者,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员工中有子女参军的可享受一天休假;
3.员工遇到市政动迁,凭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市政动迁证明”及日期可享受连续二天的休假(过期不补)。具体由各单位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加强物业、消防、设备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各单位在加强劳动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员工应注重提高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