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0日 星期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2025版)

第十五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公司对新进员工和转岗员工应进行安全卫生等专业培训。对特殊工种员工,应定期复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开展“三心百日竞赛活动”,即“安全生产让员工放心、防暑降温让员工舒心、关爱生活让员工称心”百日竞赛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安康杯”劳动竞赛,通过一系列实事项目,惠及广大员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凝聚力,不断改善员工工作环境,营造和谐氛围。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安排一次员工体检(其中女员工叠加妇科检查)。对符合《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中获得“公司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代表,且已纳入公司工会管辖范畴的,经所属单位推荐可享受一次工会先进疗休养。

第十八条  各单位按照规范服务及特殊工种要求,应提供统一标识的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  若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应配合行政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心员工的医疗健康,根据各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实行统一招标,为员工投保门急诊住院商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与各单位行政联合出资为每年参加“爱心一日捐”的在编入会员工投保“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参保员工在保障范围内享受相关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工会要主动为入会员工办理上海市工会会员卡,并投保“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持卡会员在患重病或遇重大意外时,可根据保障类别得到一次性1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保障金,并可享受市、区两级工会组织所属服务机构或设施提供的优惠服务,亦可享受工会会员团购特惠商户的各类专属优惠等一系列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豫园股份员工住院互助与医疗救助基金,具体按《豫园股份员工住院互助保障及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执行。由豫园股份工会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豫园股份员工救急济难互助基金,具体按《豫园股份员工救急济难互助保障管理办法》执行。由豫园股份工会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心员工子女的学习成才,每年开展奖学、助学,由公司工会按规定具体实施并出资兑现。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上海市有关高温津贴标准要求,做好高温津贴发放工作。各级工会可以依规根据实际情况向本单位会员发放高温慰问品,并做好高温作业点的夏送清凉走访慰问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协商可设立以下员工福利:

1.员工参加无偿献血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营养补贴;

2.员工生日的,各企业工会可按规定进行生日慰问;

3.各单位行政、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为员工在法定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或实物慰问;

4.各单位每年可组织开展员工旅游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工会、行政适当给予补贴,旅游假期的抵充办法由各单位确定;

5.员工退休离岗当年,工会可以发放纪念品予以慰问,并享受一次500元以内的退休旅游补贴,活动可由各基层工会统一组织与出账。具体参照《上海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女职工权益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实施〈妇保法〉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女职工在生育及哺乳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其中对40岁以上女职工增加钼钯或TCT(宫颈癌筛查)项目(两项任选一项)。股份工会升级优化“姐妹情”关爱保障,支持基层工会为女职工会员投保特定恶性肿瘤等妇科类重病保险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女职工,通过工会可申领一份“爱心妈咪大礼包”。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因地制宜设立“爱心妈咪小屋”。

第三十一条  维护女职工的发展权,企业在组织开展职工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培训时,应确保女职工的适当比例。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考虑女代表的人数比例。企业在讨论、制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职称和享受其他权利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把教育培训作为对员工的从业要求,以创建学习型团队,致力于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具体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员工自我发展的学习。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员工教育培训,保证一定额度的教育经费用于一线员工培训。各单位每年应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自我充电,员工经企业批准参加业余学习或专业培训,获得政府规定的职业职称资格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可根据《豫园股份培训管理制度》以及各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培训费用报销或奖励。各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岗位培训机会,还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制订或修订员工参加岗位技术、技能、等级和职称等方面学习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由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企业可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培训的费用。企业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劳动和技能竞赛专项资金,完善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由工会牵头开展劳动竞赛促进经营发展,挖掘培养骨干员工,具体按照《立功竞赛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大力弘扬、传承和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致力于提高员工队伍的业务技能素质,培养各行业的领军人物、技术能手以及岗位之星,打造劳模工匠等骨干人才梯队。公司可以以行业或各单位为依托,举办员工技能比赛或组队参加全国、全市等各层面、各行业的技术技能大赛,对技术拔尖人才给予精神与物质的奖励。

1.“师徒带教计划”:公司行政与工会联手优化师徒带教行动,以“名师带高徒”为抓手,引导一线员工岗位学习、岗位成才、岗位奉献,提升一线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拓宽职业培养通道,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证。具体依据《师徒带教管理办法》执行。

2.“技能晋级奖励计划”:凡上海市工会会员且职业技能等级晋升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并取得由上海市人社主管部门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证、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依据上海市总工会对技能晋级奖励的政策,由公司工会协助申报奖励。

3.“豫园工匠培养计划”:通过推荐选拔、宣传引导、培育激励、树立品牌等有效举措,培育选树在职业技艺上精益求精、严谨细致,在职业精神上追求完美、创造极致,在职业品质上攻坚克难、创新超越的豫园工匠群体,持续提升广大一线员工职业水平。具体依据《豫园工匠培养选树管理办法》执行。

4.“豫园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创建计划”:在生产实践中,发挥劳模工匠群体的积极作用,围绕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带领团队开展创新或攻关活动,同时发挥师徒带教的“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劳动竞赛、名匠带徒、岗位练兵等活动,引领更多一线职工成为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具体依据《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鼓励员工为企业发展和加强管理献计献策,对于采纳实施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对管理、服务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及对公司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合理化建议,给予提出者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员工建言献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工会每年开展职工文体活动,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九章  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规范用工行为,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均应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如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需依法裁减人员或安置分流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给予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及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二条  尊重员工民主权利,加强前期沟通协商,充分保障员工知情权、参与权,员工对劳动管理、安全保护、薪资待遇等有不同意见可按《员工手册》执行。

 

第十章  合同履行的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集体合同履行,建立平等协商会议制度,对本合同履行情况及协调劳动关系情况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突发情况,企业和工会可提出临时约见,及时协商解决问题。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因约定条件未实现而导致某条款不能履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集体合同可以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及各单位(上海地区)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在编在岗员工。若所属单位驻地在外省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须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各单位在遵循本合同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依法协商签订本单位《集体合同》及其附件。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约束双方行为,签约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各项条款。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的集体协商。在新的集体合同生效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伍份,双方各执壹份,上级劳动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归档各壹份。